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周婷发布时间:2023-06-15浏览次数: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依据徐价费〔2004〕263号、徐财综〔2004〕85号文件转发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收支管理

第四条经费收取以苏财综〔2004〕16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认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依据,原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收费标准同步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学院财务部门是唯一合法收费主体,认定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因特殊情况代收的费用,须及时上缴财务部门。收费工作由财务处收款员持证办理,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收费标准须在学院职业技能评价中心报名处及财务处醒目位置公示,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或标准发生变动时,须及时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学院网站等渠道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信息合法、准确、有效。

第七条建立收费监督机制,在公示收费标准的同时,公布收费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如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等,一经查实,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退还考生。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考评费:支付理论考核、实操考核、论文答辩、项目评审等考评人员的劳务报酬。

(二)考务费:支付考场布置、试卷保管运输分发、现场秩序维持等考务人员的劳务报酬。

(三)督导费:支付内部督导、外部督导人员的劳务报酬。

(四)命题费:支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人员的劳务报酬。

(五)阅卷费:支付理论试卷评卷人员的劳务报酬。

(六)差旅费:因认定工作产生的出差费用。

(七)其他费用:办公耗材费、培训费、会务费、业务咨询费、合作交流费等与认定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为调动教职员工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积极性,提升认定工作质量,对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第十一条学院职业技能评价中心管理人员在节假日、公休时间参与认定考试工作的,考务费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支出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劳务费发放程序:每批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学院职业技能评价中心核定参与人员工作量,依据劳务费发放标准计算费用,造册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划拨的认定业务经费,专项用于认定工作的宣传、组织报名等支出。由学院职业技能评价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开支项目,经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列支。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学院职业技能评价中心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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